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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博体育何为保护作品完整权?

2023-07-06 08:46:34 [返回列表]

  序言: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之一,在影视行业当中,就剧本的开发创作而言,保护作品完整权相当重要,在实务当中由改编剧本而引发的此类纠纷较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具体到影视作品的创作中而言,什么样的修改、改编算作歪曲、篡改呢?在司法实务当中,对此有两种判断标准,一种为主观标准,另一种是客观标准。主观标准认为,只要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作品做出不符合其意愿的变更即构成侵权。客观标准则认为,只有当“歪曲、篡改”达到贬低声誉,亦即使得原作者或者著作权人的声誉受到影响的程度,方才算作侵权。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拥有某小说改编权、摄制权及其改编剧本的著作权,并将上述权利转让给A公司,A公司据此将剧本投资拍摄成了电视剧。后小说作者认为小说灵魂人物紫某的形象完全被歪曲、篡改,A公司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涉案小说中对主人公紫某的描写如下:她是位有学问有教养的妇人,一头厚实而色泽纯粹的银发,平时总是高高挽在脑后,如同一朵花瓣儿外翻的白菊花。她的皮肤白皙、细腻,保养得看不出一点儿皱纹的脸庞,会让不满三十岁的女人们,难免心生羡慕。她通常的穿戴不但讲究、得体,甚至有时还表现出了几分对时尚和摩登的追求。她终年坐在一张特制的胶轱辘外国造的轮椅里。

  剧本中对主人公紫某的描写如下:右足有疾,总是拄着一根精致的手杖……她身世神秘,气质高贵,见多识广,生活充满情趣和智慧。

  该案中法院的观点是,首先,A公司摄制用的剧本系涉案小说的改编作品,必然要与原著在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环境描写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才能成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只要未达到损害作品和作者声誉、降低公众对作品和作者评价的程度,就不应认定侵害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剧本与涉案小说中人物紫某,虽然在姓名、年龄、职业、形象上均有较大的差别,但前者延续了涉案小说中紫某穿戴讲究、皮肤白皙,高贵、端丽、成熟、智慧等特征,其对原作进行改动的目的是使电视剧能够获得更好的收视效果。

  结合涉案权利转让过程来看,小说作者已经将相关权利转让给B公司,如果其认为涉案小说中的某些特定内容是必须保留和坚持的,应当在相关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改编者对作品中人物的年龄、体格等特征进行符合拍摄电视剧需要的改动。A公司已经为拍摄涉案电视剧进行了大量投入,其主观上并无歪曲、篡改、割裂或贬低作者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亦未造成歪曲、篡改、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后果。故A公司未侵害小说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该案当中,法院采用的便是客观标准,也就是客观上歪曲、篡改行为是否有损于作者声誉的条件限制标准。当然,该案中除了客观标准以外,还包含了法律对于著作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体现在该案当中,就是小说作者已经将改编权等演绎权利转让给了B公司,A公司从B公司处合法取得了该项权利,并据此摄制出了涉案电视剧。换言之,在此种情形下,原著作权人虽然具有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是应当合理诚信的行使该项权利,允许改编者对作品做出符合拍摄需要的改动。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初字第16049号。宝博体育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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